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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案年逾5000宗,二审离婚案1/4涉“家暴”
2012-06-29作者:未知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海鹏飞 实习生 王贝佳 近年来广州两级法院受理离婚案年均逾5000宗,其中八成以上女方诉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有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同居,二审中1/4离婚案涉“家暴”。)

  妻子仍是主要受害者

  近日,广州市中院法官撰写的《广州市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情况报告》披¶,该院2009年二审共审结离婚纠纷373件,当事人称存在家暴的有98件,占26 .2%,此后两年分别为24 .7%和30%。“平均约有27%的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妻子仍是主要受害者,约占八成。而受害者是丈夫的案件所占比例分别为6%、7 .5%和18 .3%;最后才是孩子、对方的父母。)

  据分析,不少女性“消极对抗”家暴,为了孩子而忍让或等待对方“良心发现”的情况不少。有的受害者不主动提出离婚,一些受害者甚至在男方主动提出离婚后,也不同意离婚。)

  五项标准判断是否家暴

  “在相当比例的案件中,受害人提交了诸如报警、医院诊断书、鉴定书、投诉证明或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只要加害人矢口否认,受害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报告还分析,因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态度不一、受害者承担的举证责任过重、司法审查标准不一,导致家暴难以被法院认定。

  广州中院法官介绍,在审判实务中,广州市中院的法官总结了几种是否认定为家暴的情况:身体侵害达到持续性和经常性,构成家庭暴力;一次性身体侵害但达到一定的伤害后果,构成家庭暴力;争吵过程中的偶发性侵害,不构成家庭暴力;互殴,不构成家庭暴力;精神损害无证据证实,不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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