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颤栗女两次诉离 缘分尽离婚获准
2012-04-28作者:未知来源:六安新闻网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童某以结婚并非自愿,与被告无任何夫妻感情为由两次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原告童某面色拘谨,全身颤抖,一副畏惧神态,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判决原、被告离婚。

  1990年原告童某与被告张某相识,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94年11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1992年11月3日、1998年6月16日分别生育一女、一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5月原告因感情不和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双方仍然未有往来。2012年2月22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便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原告于2011年5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请后,双方仍无往来,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愿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对此被告同意抚养婚生子,婚生子当场亦愿跟其父亲生活,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原告的实际负担能力,参照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婚生子的实际需要,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符合本案实际,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童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王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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