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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0万卖房款惹来纠纷 72岁老人不离婚闹分家
2012-04-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新蓝网4月23日讯 《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夫妻双方不离婚也可以分家了。日前,浙江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自解释三出台后首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判决一对古稀老人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房屋转让款120万元,原、被告各得60万元。

  72岁的丈夫把妻子告上法庭

  杨大爷和周阿婆今年都是72岁,两人1991年登记结婚,结婚前都曾有过一段婚姻,并各自育有子女。

  1998年,杨大爷和周阿婆在杭州买了一套房子,去年6月,两人将房子以120万元卖给他人。周阿婆收到120万元房款后就以自己的名义存进了银行。

  拿到钱后,周阿婆就住在了女儿家,不但不再搭理杨大爷,而且不再接听杨大爷的电话。杨大爷多次去找周阿婆,而周阿婆却指使女婿殴打杨大爷。

  一个偶然的机会,杨大爷从别人那里听说不离婚也可以要求法院分割财产了。杨大爷考虑到自己的身体不好,经过医院诊断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需要医疗费60多万元。

  为了防止120万元房款被周阿婆私自隐藏、转移和挥霍,无奈之下,杨大爷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把周阿婆告到了法院。

  杨大爷只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前提是不离婚。庭审中,杨大爷一再表示自己和周阿婆年纪也大了,希望周阿婆能回来和自己一起住,两人一起走完最后的人生。

  周阿婆说120万元现在还在她那里,由她自己保管着。“我怕他乱花钱,120万元一分也不能给他,如果他硬要分钱,宁愿把钱捐给国家。”

  周阿婆还说卖掉的那套房子是自己一人出钱买的,杨大爷则表示房子是自己的父亲留下的遗产和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买的。

  法庭判决:夫妻双方各得一半

  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该案中该房屋系周阿婆和杨大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应属两位老人夫妻共同财产。

  周阿婆将房款存入银行,无正当理由阻碍了杨大爷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支配,使杨大爷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无法行使,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该案周阿婆在收到房款后,独自占有,自始至终均表示此房款不允许杨大爷共有。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阿婆又将房款从银行取出,转移、隐匿意图明显,法官考虑到两位老人婚前各自已生育子女,为维护子女的继承利益,对杨大爷分割婚内财产的诉请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杨大爷和周阿婆对该房款各得二分之一。(记者 陈程 通讯员 张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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