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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将一半房产赠给老婆 离婚时撤销协议收回
2012-04-11作者:未知来源:重庆晨报

  去年出台的《新婚姻法》多了一条让很多夫妻几多欢喜几多愁的条款: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可这位老公深爱新婚的妻子,签协议要将父母买的商品房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谁知,这个举动却闹出了一场官司。

  昨日,晨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这对往日的恩爱夫妻因为房产,只签了协议没有更改合同,而撕破脸皮闹上法庭。

  爱老婆 一半房产赠送妻子

  2007年6月9日,31岁的刘勇(化名)终于与比自己小5岁的女孩张娜(化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两人的恋爱风风火火,登记结婚后,张娜住进了刘勇父母买给他的商品房内。

  早在2002年10月18日,刘勇的父母出钱,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在南坪购买了一套百余平米的商品房,作为儿子结婚的婚房。

  结婚1个多月后,深爱妻子的刘勇以表真心,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把这套由自己父母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协议还规定,如果有谁违背了夫妻双方忠诚义务导致双方离婚,该方就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

  签订这份协议,也就是说,刘勇将一半的房产赠送给了自己的妻子。

  未变更 离婚时两人闹上法庭

  协议签订后,刘勇和张娜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而房屋也仍然登记在刘勇的名义下。

  不过,妻子张娜并不担心,“既然有了这份协议,是否变更房产手续都没有关系。”

  意外的是,刘勇和张娜的感情并未经受起时间的考验,去年1月,张娜到南岸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将这套商品房判归她所有。

  与此同时,刘勇则提出了撤销他与前妻于4年前签订的赠与协议。

  “我并没有变更房产,虽然当时签订了协议,但我有权撤销。”刘勇在庭上表示,房子不再送给张娜。

  这下,张娜不干了,她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就生效,并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她至少占有该套商品房一半的房产。

  法院 男方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目前此案已做出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确由刘勇的父母出资并以按揭方式购买,同时,房屋的按揭款也是刘勇的母亲在还,因此,该房屋为刘勇的婚前个人财产。

  2007年7月13日,刘勇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张娜时,该协议的性质实质为“赠与合同”。

  承办法官表示,在实际生活中,有关婚姻家庭内部事宜的协议,往往会涉及财产权属条款,而赠与合同又往往在有亲密关系或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签订。

  而《合同法》中,却并没有就夫妻间的赠与问题有特别规定。因此,类似协议的签订、生效、撤销、变更等,仍然适用于《合同法》186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刘勇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作为房产赠与人的他就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最终,法院判决该赠与协议撤销并无效。张娜只能空手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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