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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过户能撤销吗
2012-01-20作者:未知来源:河南法制报

  安阳张女士来电咨询:

  1987年3月,我与赵某结婚。2007年12月,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屋归儿子所有,我在3个月内未找到房屋前可暂住。儿子对我们离婚及对房屋的处理均无异议,但此后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08年3月,赵某父子以房屋属于我儿子,我暂住已超过3个月为由,强行要我搬走,我对此非常气愤。请问,我能否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儿子所有的约定?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罗晓琼解答:你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你儿子所有的约定。首先,你们的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赠与,便产生宣告赠与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合同。赠与合同又是不要式合同,即当事人订立赠与合同,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可以采取口头,也可以通过书面或其他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本案中,无论是你们的赠与,还是你儿子的接受,都是各自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内容一致,已经具备诺成性合同的属性。但是,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标志着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生效是指得到了法律的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意味着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并不适用之。针对赠与合同的生效问题,相关法律是有特别规定的,如《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必须从其规定,即本案所涉赠与合同,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方能生效,未予办理的,不生效。

  其次,你依法享有撤销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由于房屋并未登记转移,且不具有经公证证明、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等性质,故你可以通过行使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要回属于自己那部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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