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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育妻子要求离婚 礼金能否返要看具体情形
2011-12-19作者:未知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商报

  2006年,女孩小罗与小伙小徐经人介绍,互相认识。后来,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

  随着感情的加深,两人终于在2008年修成正果,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甚好,且一直在外地共同经商。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结婚前后相处近四年后,一直未生育孩子,家中也因此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

  去年,两人为查找不育原因,双双去医院做了检查。最终检查结果为,丈夫小徐患有生理障碍,不能生育。

  上个月,小罗一纸诉状将小徐告上法庭,以不育为理由要求与其离婚。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后,小徐及其家人情绪相当激动,不同意离婚,并且表示如果离婚的话,一定要女方将婚前收取的聘金、聘礼等十多万元予以返还;小罗及其父母则对返还钱物根本不予认可。

  庭审以前,承办法官向夫妻双方及双方家属解释了我国法律对于离婚以及聘金、聘礼返还的相关规定,并从中多次协调,最后双方终于在庭审时达成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愿意返还男方五万元以作为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对于此类因一方不育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能直接判决离婚;而对于已经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后的男女,除非存在“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一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存在,否则也是难以要求返还相应彩礼的。在本案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女方也愿意返还,故法院还是尊重当事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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