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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离婚失房2年后才能申请
2011-11-25作者:未知来源:南京日报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下月1日正式生效。近日,市房改办相关负责人在江南八区陆续展开公租房管理办法培训,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解读。记者获悉,为规避政策带来的投机行为,《办法》规定因离婚失去住房的人,在离婚两年后才能申请公租房。

  两代家庭同住,原则上由非产权人申请

  《办法》第22条规定,除申请人及配偶外,下列人员可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与申请人或配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正在外地服义务兵役的子女;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相关负责人表示,分摊收入时,是否将父母或子女计算在内,主要由申请人决定。“如果一对年轻夫妇收入较低,而父母的收入较高时,年轻夫妇去申请公租房时可不将父母的收入计算在内。”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父母与成年子女同住的,原则上将由非产权人或非承租人申请公租房。“根据市房改办近年来的工作经验,如果原来的房子归父母所有,新申请的保障房又在父母名下,若干年后万一因家庭矛盾引发房产纠纷,则子女不得不再次申请保障房。为了避免此类现象,也为了更合理地安排保障房资源,此类情况原则上应由非产权人或非承租人申请。”

  因离婚失去住房两年内依然认定为有房

  《办法》第22条规定,因离婚不满2年失去自有或共有的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这条规定旨在防止政策出现以后引起的一些负面社会效应。”该负责人解释,在过去类似政策的施行中,曾经出现过少数家庭钻政策空子进行“假离婚”。

  对于夫妻双方的户口不在一起(但都在我市)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如果双方在两地同时提出申请,数据汇总到市房改办之后,会被系统发现。一经发现,其中一方的申请必须撤销,另一方的申请也自动排到轮候队伍的最后。(记者 顾小萍 实习生 吴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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