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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妇同居 外墙坠物伤人
2011-11-24作者:未知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案情

  2011年1月20日中午,钱清华下班打伞走路回家,经过彭泽县龙城大道时,当地一楼房六楼的张强、方莉家室外墙粘雨棚的水泥块坠落击穿钱清华的雨伞,钱清华的头部被砸伤。经治疗,钱清华用去医疗费1.3万元,经司法鉴定评定,伤情为九级伤残、误工时间为120日,受伤后误工损失共3600元。张强、方莉仅为此支付了医疗费3500元。后钱清华将两人诉上法院索赔。

  据介绍,被告张强和方莉已于2004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发生高空坠物的房屋归方莉所有,且方莉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内,但事发时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系被告张强。

  庭审中,原告认为两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强辩称,原告受伤属实,但是其已与被告方莉离婚,且离婚时约定高空坠物的房屋归方莉所有,故其不承担责任;被告方莉辩称发生事故时天降暴雪,水泥快脱落与天气有关,是不可控制、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故其不应承担责任。(文内人物均属化名)(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强和方莉在2004年协议离婚时,已经约定发生高空坠物的房屋归方莉所有,被告方莉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方莉辩称不同意赔偿的理由,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信。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方莉赔偿原告钱清华各项损失共计7.7万元。(彭泽县法院陈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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