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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拒养4岁女儿 法官判母亲抚养父亲付费
2011-11-14作者:未知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王秋实)妻子张某起诉要求与丈夫周某离婚,双方却相互推脱4岁女儿的抚养义务。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根据有利小女孩成长的原则,判决母亲抚养女儿,父亲给付一半抚养费

  张某与周某于2007年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年4岁。因婚前缺乏了解,张某认为与周某性格不和,且婚后经常吵架,她将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周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对财产及债权债务都无太大的争议,但却都不愿抚养4岁的女儿。张某称自己身体不好,收入不高,不能抚养女儿。周某则说自己爱打牌还没有工作,女儿以后长大进入青春期,他当爸爸的很多问题没办法和女儿交流。法官多次调解,双方都不能达成一致。

  法官了解到,此前,小女孩的生活基本由母亲张某照顾,她虽然称身体不好,但只是偶尔脑供血不足。而父亲周某确有打牌恶习。小女孩也愿随妈妈生活。法庭最终判定,小女孩由母亲张某抚养,周某则负担女儿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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