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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陈世美”不好认定?
2011-10-28作者:未知来源:东方法眼

  重婚不好认定。

  许多当事人告诉我,对方是“悔婚男儿招东床”的陈世美(重婚),所以才离婚。

  我总是笑笑,因为普通老百姓都知道,重婚是犯罪,犯罪要受到惩罚,无论是情感上还是财产上。

  我们知道,在婚姻家庭中,夫妻除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生育并抚养子女外,互享情感也是婚姻存在的重要功能。现代社会,人们更加注重婚姻质量,特别是情感的成分在婚姻中占据的份量已越来越大,感情的结合是婚姻双方之间互爱、平等和信任的基础。因此,在婚姻法总则中规定了忠实原则,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实是配偶权的一个重要要求,也是婚姻存在、延续的基础之一。它要求配偶双方忠于爱情,诚实互信,相互扶助。法律意义上的忠实主要表现为感情的专一性、性的专一性以及言行的诚实性。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所有这些,都把重婚作为婚姻生活中的一种严重错误来对待,自然也是无过错方的重要法律武器。

  但现实情况是法律上的重婚与普通人所理解的重婚是有区别的。

  1991年,《羊城晚报》记者黄常开从广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口中获悉:花县(现花都区)包工头江记明重婚纳妾,有7个“老婆”之多,已被起诉。

  江记明于1967年与本镇女青年阿如登记结婚,生有四男一女。1978年起,江在广州承包建筑工程,与前来打工的清远清郊区女青年阿桃同居,后以夫妻相称,长期共同生活,生有一子一女。1983年与清远清郊区未婚女青年阿婵结为夫妻,1985年生下一男孩。1987年11月与广州未婚女青年阿英结为夫妻,1988年7月生下一男孩。1987年12月与罗定县未婚女青年阿芳结为夫妻,1988年10月生下一男孩。1988年与增城18岁的女青年阿娣结为夫妻,1991年4月生下一男孩。1988年8月与博罗县18岁的女青年阿霞结为夫妻,1989年10月生下一女孩。

  于是顶住压力,在报道《一宗罕见的重婚案》之后,将江记明及他的7个“老婆”心路历程接二连三一一剖析,一时满城争看、争传。江记明的“人生理想”在当时非常具有代表性:多挣钱,多找女人,给自己多生孩子。他一方面觉得三妻四妾、珠环玉绕是成功男士的表现;另一方面,多子多福思想其时仍然根深蒂固,江记明结婚后与妻子生了五个小孩,小老婆们也个个有生养。与如今“包二奶”要千方百计规避法律惩罚的做法不同,他的素质与水平决定了他不但要做出来,还要“炫”出来,与二奶们以夫妻名义同居,带二奶们出去应酬,生了孩子还摆满月酒……

  如此严重的情节,还是靠媒体的曝光才能被绳之以法,这说明在中国大陆重婚定罪是非常严格的(台湾地区及许多国家认为与有配偶者通奸也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或者说前一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续。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则不构成重婚。如果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已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构成重婚。但是,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被依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则构成重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称为法律上的重婚;二为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称为事实上的重婚。

  由于法律上的重婚不易实现,故现实生活中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对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必须同居生活在6个月以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俗称婚外同居或者姘居。

  尽管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现实中大量的包二奶案件仍然无法认定为重婚。

  另一方面,就我认为,困扰当前重婚的很多问题,就是没有分清重婚案件的公诉性质。当然,也不只是普通人不明白,有些司法官员也不太清楚,许多人认为重婚是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报》 2006年7月14日刊登《骗人的爱情鸟》一文。文章说,重婚虽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在刑法属于自诉案,法院对此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大多数当事人碍于面子,即便发现所谓的“配偶”的重婚行为,也难于启齿控诉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也使这些涉嫌重婚犯罪的行为人恣意妄为,大肆进行骗婚行为。

  从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看,该条没有一般自诉罪中的“本罪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中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二)重婚案;……。

  有人以此规定,认定重婚是自诉案件。可惜,他没有看全法条,该《规定》后面说,“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这样分析,重婚是公诉案件。

  在中国腐败官员名单上,邱晓华是第一个因涉嫌重婚罪被追究的省部级高官。在过去倒台的贪财贪色官员中,中纪委的通报多用“作风腐化”、“生活糜烂”和“包养情妇”等词语,而邱晓华成为建国以来部级高官重婚第一人,引起了人们强烈关注。经过检察机关的慎重调查,邱晓华对自己与王君重婚的事实供认不讳。 2007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处邱晓华有期徒刑1年。

  当然,检察机关指控邱重婚成立,关键证据是:邱晓华在婴儿父亲一栏里签下了“邱晓华”三个字,在“两人关系”栏中,女方填写的是“夫妻”。

  我们知道,公安机关拥有法律特许的侦查技术和侦查手段,以及经过特别训练的侦查人才,对有些案件都难以查清,何况我们手无寸铁,只靠一部《婚姻法》的普通人?

  所以,重婚案件是可以自诉的,但不是必须自诉的刑事案件。

  当然,无论是自诉还是公诉,对法院来说都是“不告不理”。 因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仍然不小。原来人人都关心别人隐私,你如果包二奶,人人都会举报你,而今天,许多高档小区内这种现象并不少见,大家都成了“打酱油的”,熟视无睹、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这会让你很受伤。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辖区2010年共起诉重婚犯罪被告人74人,其中农民69人,工人1人,个体1人,无业3人。( 2011年3月2日《法制日报》)

  重婚的城里人就这么少?为什么农民重婚的多?检察官给出的答案是“农村教育普及程度较低,农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很多人认为双方自愿生活在一起,不办理结婚证,就不是重婚犯罪”。这个理由可以解释农民以“事实重婚”的居多,但无法解释为什么城里人重婚的少。

  至少可以从以下理由来解释:一者农村是熟人社会,人们对婚外情容忍度也较低;而城市系陌生人社会,人们对婚外情的容忍度相对高一些。这就导致农村的重婚罪更容易被控告、举报并进入司法程序,而城市的重婚罪则更多成了“犯罪黑数”;二者由于立法本身的模糊,城镇居民更容易规避法律。根据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才构成重婚罪。但有配偶者再次缔结法律婚的情形是很少的,一般都是因事实婚姻而重婚。而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复,事实婚姻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聪明”的城市人怎么会傻到要以夫妻名义同居呢?

  “农民重婚多,城里人重婚少”这个司法统计再次说明了今日在城市认定重婚之难。

  接受一位女权主义者的建议,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在我的新著《离婚为什么》(王学堂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7月版)中,本篇没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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