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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翁与他人生女 婚外情拆散四十年老夫妻
2011-09-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早报讯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七旬老翁与别人生了孩子,并因此导致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一年内,前妻对老翁提起法律诉讼,讨要精神赔偿。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翁的过错行为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并离婚,应向前妻支付损害赔偿两万元。

  四十二年夫妻闹离婚

  1967年元旦,市民王刚与李丽(均为化名)女士登记结婚。2007年春节期间,71岁的王刚突然主动坦白他和另外一个女人刘某已经生了孩子,现在这个女人要去法院告他重婚,希望妻子与他离婚。

  2007年3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做了分割。2008年3月,李丽将王刚告上法庭,她认为被告在2006年时曾经给了刘某20万元,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隐匿转移共同财产,因此要求分割这20万元,并要求精神赔偿金2万元。同时,被告在离婚协议中隐瞒与别人成立一家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16万元股份的情况,要求分割在这家公司隐匿的股份16万元。

  庭审时,王刚辩称,因为他和李丽一直没有孩子,在偶然的机会中同刘某生了孩子,对他和李丽应当是一个共同的安慰,但李丽不理解。他确实给过刘某20万元,但是在离婚后给的,而且钱是他借来的,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离婚后仍可要赔偿

  市北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育有非婚生女,导致两人离婚,并曾向他人支付20万元作为补偿金。这20万元已经由王刚支付给他人,李丽仍要求将这些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诉讼请求不当。如果这笔钱是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的,李丽作为财产的共有人应该要求撤销这次赠与行为,而不是分割共同财产。

  对于精神赔偿金,法院认为是被告的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离婚,现在李丽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理由成立。被告需向前妻支付精神赔偿金两万元。原告要求分割被告隐瞒在一家公司的16万元出资款,法院认为,原告未提出股份评估以及其他股东的书面意见或者股东会决议,请求分割的意见不具体,法院无法予以分割。李丽不服判决,目前已经提出上诉,市中院近期将择日开庭再审。

  昨天,李丽的代理律师、青岛维情婚姻咨询有限公司的王青华律师告诉记者,依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的,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事后法院不再受理。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离婚后一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可在办理离婚手续一年内提出。赔偿额度一般依据过错的程度和对对方造成损害的程度。通常情况下,这类精神赔偿一般在一万元以下,两万元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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