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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续亲情协议转移监护权 拒探望昔日翁媳对薄法庭
2011-09-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为续亲情协议孙子由祖父监护、抚养,拒绝探望翁媳对薄公堂。2月1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监护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令原告龙小英与被告刘棋生签订的监护权协议无效,刘石明之子刘某某由原告龙小英监护。

  原告龙小英与被告刘棋生之子刘石明于2007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某。2008年10月15日,刘石明因事故身亡。刘棋生惟恐龙小英携子外嫁,苦苦要求孙子的监护权。龙小英为了刘棋生的世代亲情,忍痛割爱答应把刘某某归刘棋生监护、抚养,并于2008年11月20日签订监护权协议,约定刘某某由刘棋生监护、抚养,龙小英有探望权。2009年8月,龙小英另与他人成婚后,出于母子之情,去探望儿子,刘棋生竟不允许,并把刘某某辗转隐藏。为此,龙小英起诉请求判令协议无效,刘某某仍由自己监护、抚养。

  庭审中,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保管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原告作为刘某某的母亲是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双方协议转移监护权,显属违法,原、被告对刘某某的监护顺序不能依协议而改变。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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