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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立法必须保护婚姻中的弱者
2011-08-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从13日开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此消息引起网民们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广州日报》8月14日)

  针对此次司法解释中网民争议最大的“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最高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应当说,这个解释有一点的合理性,它保护了婚姻中有房一方的权益,但问题是,婚姻中的无房一方的权益如何保护呢?

  不可否认,在许多地方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一般出装修的钱或其他生活用品。特别是在农村,自古至今约定俗成的是男方置房产,女方陪嫁妆。嫁妆大多是消费品,会在婚姻中很快折旧完毕,甚至消耗殆尽。由于农村“女随男”的婚姻格局长期未变,嫁出去的女儿往往事实上丧失了娘家的财产继承权。一旦离婚,除了丈夫的房屋,女方几乎剩不下什么真正的财产。按照新司法解释,以物权登记效力来决定不动产归属原则,一旦离婚女方丧失对丈夫家房产的权利享有,离婚农村妇女将处在孤立无援的权利困境。

  从强调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到“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我国的婚姻立法逐步在婚姻家庭伦理中加入了契约的因素。此前,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经过8年、贵重物品经过4年,将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而新婚姻法及其解释则严格区分了财产归属:谁的就是谁的。这种做法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让婚姻家庭少了一份责任,多了一份冷酷。在我看来,这种立法的价值取向值得怀疑!婚姻立法更应该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现代社会,虽然男女的地位在法律上平等了,但是社会大分工是依然存在的。男人适合从事家庭外的社会劳动,女人适合从事家庭内的社会劳动。男人在外面挣钱养家,女人在家里操持家务照顾子女父母,这不但符合客观的生理上的规律,也是分工协作最和谐最合理的方式之一。所以通观现代社会,男人仍然在婚姻中属于强势的一方,女人在婚姻中依然属于势弱的一方,尤其是在经济能力方面。一个合理的婚姻立法,不但要特别保护婚姻中经济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而且在婚姻无法存续之后,更是要加倍补偿女方受到的损失。

  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保护弱势一方,而不是只保护有产者的利益。但是,从婚姻法“新解释”中我们没有看到这种理念。在国外很多国家,离婚之后的女性可以获得赡养费直至再婚,由于国外信用制度的完善,女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也是非常容易的。在日本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而根据近年新修改的日本婚姻法,提起离婚诉讼的妻子可获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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