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的滥觞:罗马夫妻财产习惯法
导读:夫妻财产制对夫妻双方权益的分配直接决定了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因而,各国立法莫不予以重视。从罗马法历经 2000 多年到现代法,夫妻财产从古代社会的普遍不承认,到近代资产阶级各国普遍确认夫妻财产制,从开始简单的夫妻财产制到日趋完善的夫妻财产制立法,总而言之,夫妻财产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经历了沧桑巨变。
罗马法时期:夫妻财产制的雏形
有学者认为,“罗马法中根本没有婚姻财产制度可言。” 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是罗马法的继承者们 在继承罗马法上的一大变革, “一项更深刻、更重大的变化” 。 但是,虽然没有成文化的夫妻财产制度,罗马法中存在着鲜明特色的夫妻财产习惯法。这些习惯法与现代的夫妻财产制度相比有极大的区别,这在罗马法诸制度中是罕见的。一般认为,罗马法存在市民法上的夫妻财产制和万民法上的夫妻财产制。
市民法时期。所谓市民法,是罗马早期专门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在市民法时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在该婚姻制度下,夫妻之间实行的是统一财产制。该时期妻子出嫁后与娘家脱离法律上的亲属关系,成为夫家的家子 , 处在夫家的家长权下。妻子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都归丈夫所有,一切家庭费用由丈夫负担。在离婚时,虽然具有继承权(与其子女按照人数平均分配),但是丧失了对自己婚前财产的返还请求权。该时期的婚姻是宗教与世俗关系的结合。
万民法时期。《十二表法》后,罗马逐渐通行无夫权婚姻,该时期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出嫁女子不再处于夫家的家长权之下,而仍和未结婚一样,依旧处在其生父的家长权下。该时期妻子保持已有的财产权利,以及管理、处分财产的能力。在离婚时,对于其婚前财产,妻子可以要求返还。相比于市民法时期的婚姻是宗教与世俗的结合,万民法时期的婚姻已经完全变成了人事。万民法虽亦有流弊,但进步不小,妻子的财产权利增加,个人婚前财产得以保护,在家庭的地位得到了改善。但这还不够,善于法律制度设计的古罗马人以另外两项制度来体现他们心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念 :
1 .嫁奁制,亦称嫁资制。罗马古代的嫁资是妻子或第三方对夫而为的赠与,既然是赠与,它的所有权就属于丈夫,所以婚后丈夫不负有返还的义务 。共和国末年,“无夫权婚姻”通行,此时,嫁资已变成妻子带到夫家补助家用的财产,不再和过去那样是对夫的赠与,因此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就负有返还嫁资的义务。女方在设定嫁资时常用要式口约订明男方在夫妻离婚时应返还女方一定数额的嫁资,谓之“妻财保证”。至优士丁尼时期,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嫁资的返还,甚至规定妻子对丈夫在嫁资以外的全部财产有法定抵押权,嫁资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设定,都视为是结婚之日设定,这一规定破坏了担保债权不能优于被担保债权而成立以及抵押权的受偿规则。优士丁尼这些对妻子财产保护的措施,已经到了破坏男子信用的程度。
2 .婚娶赠与制度。共和国后期,无夫权婚姻盛行,如前所述,妻子不处在丈夫的夫权之下,因此在法律上跟丈夫没有宗亲关系,在丈夫死后,妻子没有继承权。婚娶赠与制度就是为了平衡夫妻财产关系,以弥补妻子交付嫁资而对丈夫却没有继承权的不公平状态。由丈夫或丈夫的家长设定,到优士丁尼时,明文规定,父母有为儿子设定“婚娶赠与”的义务,并且规定婚娶赠与必须与嫁资等额。也就是说,作为父母,你不仅要为女儿准备嫁妆,同时也要为儿媳准备同样多的一份“见面礼”。
嫁资制和婚娶赠与制度分别从家长和夫家的角度出发对女方财产权利予以保护,这种对女方保护的倾向性在优士丁尼当政时期表现的最为明显,如前所述,以至于到了破坏男子信用的程度。古罗马人可以说是穷尽智慧,以他们天才的法律创制才能体现心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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