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婚姻与房子“剪不断、理还乱”
导读:高房价下,有部分女同胞说:“姐嫁的是房不是男人”,新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一出,立刻引起了网友的争议,有的说这是在鼓励小三,有的说这是鼓励离婚,有的说这是让丈母娘打开了腰包,有的说这样没有归属感对女性不公平。如果新的婚姻法通过,那么嫁人是不是还得嫁有房男,丈母娘是不是还得背负推高房价的“罪名”,或许结婚有房的观念不会改变,改变的是各种的细节和买房的方式。
律师说法
婚姻没了房子怎么分 看司法新解
“离婚时房产问题这一规定和物权法也有相应的冲突,物权法是依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为准,但婚姻法房产问题是以出资多少来判定房子归属多少,法律之间就相冲突了。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在房子这个最大的财产分配上,究竟会是怎么处理的呢?而且这一意见稿是对新婚姻法的细化,涉及到眼下现实生活中碰到的许多新问题。”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童律师在第一时间解读了这一征求意见稿后如此认为。让我们一起来看两个最典型的案例。
问题1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一起按揭,怎么算?
网友张小姐夫妇都是70后,200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的小夫妻最近闹起了离婚,最争执不下的就是一套房子。这套房子是张小姐婚前购买的。2002年5月30日,张小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合同,购买了汉口核心区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房屋价款为人民币31万元。张小姐一直觉得这理应是她的房子:这套房子9.3万元的首付款是她在婚前支付的;这套房子的产权也是她一人名下的,在婚前的2002年8月6日就登记在张小姐名下;只有房子的部分按揭是婚后偿还的。2002年9月30日,张小姐与中国银行某支行签订商业贷款合同,共借款人民币21.7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余款,按揭为20年。截止至2010年10月,关于诉争房屋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1.9万元,已归还商业贷款9.8万元,其中夫妻双方共同归还商业贷款8.3万元。10年过去了,房价飞涨,现在这套房子现值为人民币100万元。2010年11月,张小姐夫妻上法院起诉离婚,但对房子的产权分割各执一词。丈夫要求对房子各半分割。但张小姐觉得很冤。
律师说法:
童律师认为,张小姐这样的典型案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问题2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赠房,另一方有份吗?
网友方小姐,80后,2007年10月结婚的她是靠父母资助全款购置的婚房。“像我们这种大学毕业后留杭的80后,如果不靠父母资助,基本上没有能力购房。”放小姐说。2007年11月,方小姐父母出资购买了下城区的一套商品房,价值300万元。“这套房子全是我父母出的钱,丈夫家经济不宽裕。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父母把我的名字一起写入产权证。”婚后不久,因为性格不合,方小姐和丈夫打算离婚。可丈夫说,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三分之一的产权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认为他应与方小姐平均分割。但方小姐坚持独自拥有产权。
律师说法:
对于方小姐的问题,童律师认为按照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此类案例还有另一种情况,房屋的首付款由父母出资,按揭款由夫妻双方一起还贷,法院在判决时还应综合考虑双方还贷的份额、婚龄等情况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此类纠纷比较常见,如果婚后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屋是想赠与夫妻双方的,就应该及时作出约定,且双方最好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双方的。
小编点评:
说句题外话,小两口有时吵吵嘴是正常的,千万不要往伤心路上走,希望你们能和和美美地过日子!咱中国人还是喜欢和气,打官司可不是咱们的传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