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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 将改变准新人的婚房购置习惯
2011-01-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新闻背景:最高法院15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拟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现仅以下几条作一简单解读。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棒打小三。这项意见被众多网友视为“棒打小三”。众多网友认为“小三”在与他人的事实同居中,其地位属于从属地位,并没有掌握获得对方家庭财产的主动权,这样一来,在满足了他方的淫欲外,不仅消磨了自己的大好时光,除了孤身一人之外,在法律上更没有获得额外的物质补偿,其处境不免愈加悲惨。这项规定,将“小三”幻想通过“卖身”、“不劳而获”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梦幻一棒敲死。

  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悲惨案例:一老两口靠东拼西凑,给儿子买了一套房子,然后才娶了媳妇,可媳妇很凶悍,夫妻关系不好,儿子在外就有了婚外情,然后闹离婚,因为儿子是过错方,所以法院把房子判给了女方,结果气得老两口半死。

  解读:这意味着,夫妻一方婚前签合同买的房子,不管是否已在房管部门登记,也不管是否婚后共同还贷,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且不会因为婚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是双方和平离婚,还是因一方单独要求离婚,房权都将归属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对于在婚前已经拥有个人房屋产权的人来说,似乎是个福音,对他们来说是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一个重要手段。

  纠结:此项规定的出台,也有人提出质疑。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会顾问、中山大学教授鲁英在接受某媒体采访认为,《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应该保护已婚配偶的共同财产,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而此规定是对其上位法《宪法》和婚姻法的违背,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群体和女权的保障。”是“夫妻平等”趋势的倒退。

  此项规定倘若实施,那么对于有结婚需求、对房产共有权有要求的年轻人,或许会考虑在婚后共同买房,或者推迟自己的置业计划。

  第十二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案例:一对夫妻在某年,将自己的房子卖了,后来由于房价上涨,夫妻双方都后悔了。结果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理由是房子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

  解读:此项意见如果出台,那么夫妻双方,无论谁卖掉自己名下的房产,都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损坏,同时也不会影响第三方的善意购买。

  此次的《意见稿》拟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最高法院最近公布的关于《婚姻法》司法的最新解释,将明确婚前购买房子产权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购买房子一方人的利益,但是其是否能够利于夫妻双方的婚姻稳定,将不得而知。

  《婚姻法》如果按照上述司法意见敲定,在笔者看来,年轻夫妇先领取结婚证后买房的现象将会增多。因为在目前“高房价”的大趋势下,除了婚前依靠父母购置房产外,仅通过个人能力实现置业计划的目标还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对房产共有权有要求的消费者还是占很大的比率。为了规避房产作为个人财产所带来的弊端,所以对广大有结婚需求,对财产有所有权需求的的年轻人还是在婚后共同购置房产作为上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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