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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细说离婚房产新规 提议举措防纠纷
2011-01-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2001年新婚姻法出台后,一方婚前购房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新婚法实施已经近10年,针对新涌现的众多新情况新问题,涉及离婚的房子产权究竟怎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在房子分配上又有了新规定。

  问题1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一起按揭,怎么算? 合理补偿另一方

  案例:

  王小姐夫妇都是70后,200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的小夫妻最近闹起了离婚,最争执不下的就是一套房子。

  这套房子是王小姐婚前购买的。1999年5月30日,王小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合同,购买了位于本市西湖区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房屋价款为人民币31万元。

  王小姐一直觉得这理应是她的房子:这套房子9.3万元的首付款是她在婚前支付的;这套房子的产权也是她一人名下的,在婚前的2000年8月6日就登记在王小姐名下;只有房子的部分按揭是婚后偿还的。1999年9月30日,王小姐与中国银行某支行签订商业贷款合同,共借款人民币21.7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余款,按揭为20年。截止至2009年12月,关于诉争房屋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1.9万元,已归还商业贷款9.8万元,其中夫妻双方共同归还商业贷款8.3万元。

  10年过去了,房价飞涨,现在这套房子现值为人民币200万元。2010年1月,王小姐夫妻上法院起诉离婚,但对房子的产权分割各执一词。丈夫要求对房子各半分割。但王小姐觉得很冤。

  律师说法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陈钟认为,据此应该认定:本案诉争房屋归王小姐所有,诉争房屋剩余贷款119000元也由其负责偿还,王小姐支付丈夫房屋补偿款267741.94元(8.3万元/31万元×200万元=535483.87元/2人=267741.94元)。

  记者旁白

  此类案例在目前碰到的离婚案件中最为普遍,以70后及更长年龄购房者居多。只要婚前没有完全付清房款,购买者就不能拥有完全产权,而且房产分割是依据房产的现有市场价值。

  这类案件在判决时还分两种情况:一是婚前一方一次性付款,则离婚时不需补偿另一方;二是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姻存续期间已经还清,则一方对另一方要合理补偿。共同还贷部分的认定为房产还贷本金部分。如果离婚时房子还在按揭,则共同还贷部分的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还贷本金部分。

  问题2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赠房,另一方有份吗? 认定为一方财产

  案例:

  台州人陈小姐, 80后,2007年10月结婚的她是靠父母资助全款购置的婚房。“像我们这种大学毕业后留杭的80后,如果不靠父母资助,基本上没有能力购房。”陈小姐说。

  2007年11月,陈小姐父母出资购买了下城区的一套商品房,价值300万元。“这套房子全是我父母出的钱,丈夫家经济不宽裕。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父母把我的名字一起写入产权证。”

  婚后不久,因为性格不合,陈小姐和丈夫打算离婚。可丈夫说,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三分之一的产权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认为他应与陈小姐平均分割。但陈小姐坚持独自拥有产权。

  律师说法

  按照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此类案例还有另一种情况,房屋的首付款由父母出资,按揭款由夫妻双方一起还贷,法院在判决时还应综合考虑双方还贷的份额、婚龄等情况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此类纠纷比较常见,如果婚后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屋是想赠与夫妻双方的,就应该及时作出约定,且双方最好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双方的。

  记者旁白

  这类纠纷在80后购房者中较为常见。值得注意的是,据律师介绍,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得十分清楚,但从案件的实际审理情况看,对父母出资事实的认定比较困难,一般要求父母一次性付款或有从父母名下银行卡打入子女名下银行卡的记录。而很多当事人难以提供这些证据。

  问题3 以父母名义出资购买房改房,算共同财产吗? 不算共同财产,但可主张债权

  案例:

  李女士婚后一直居住在公公的福利房里,后国家实行房改政策,李女士与丈夫一起出资五万元买断了该房屋的产权,但由于夫妻二人均不是该单位职工,所以只得以公公的名义购买。

  今年,李女士和丈夫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双方分歧很大。

  李女士提出,这套房子为夫妻共同购买,公公当时很清楚地表示要把享受福利政策的房屋给他们,只是不得已挂名罢了,所以,房屋应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现已升值至一百万元左右,她要求孙某给自己住房补偿费。但丈夫表示,该房屋在其父亲名下,他们两人离婚时不应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如果据此应该认定,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女士的公公,李女士和丈夫无权对此进行分割,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向公公主张权利。

  记者旁白

  由于国家房改工作已经在十年前基本结束,目前此类问题越来越少见。但对70后、60后来讲,一旦离婚,这样的情况仍然存在。

  问题4

  把婚前房子赠与另一方,到底该算谁的房? 经过公证有效,否则可以撤消赠与

  案例:

  这可能是不少夫妻考验婚姻忠诚度的一种方式。

  在杭州某医院就职的张先生今年35岁,名下有一套房产,欲与25岁的李小姐结婚。李小姐大学刚毕业,青春可人,之所以相中张先生就是看中他的成熟稳重和事业有成。求婚时,李小姐提出“赠房才能结婚”,并认为,只有赠房,才能表明张先生对她的感情。无奈之下,张先生答应李小姐要求,双方达成赠与协议。

  结婚后,李小姐要求张先生将赠与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张先生后悔,要撤销赠与,双方为此闹得很僵。于是,李小姐起诉张先生,要求判决离婚,并将赠与产权转到自己名下作为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

  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根据这一条,本案赠与协议未经公证,赠与人张某在房屋未过户之前可以反悔。

  记者旁白

  夫妻婚前赠房,或者要求赠与全部产权,或者要求赠与一半产权,这种情况现在也比较多见。但这种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表示法律意义上的真正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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