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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举债 法院拟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
2010-12-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一些人面临即将解体的家庭,恶意举债加重对方负担,同时满足自己奢侈的消费欲望。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这样的法律规定,会使那些无耻者得逞。也许,法律会做这样的修改:“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案例:

  董先生和蒋女士于1989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太好,但为了给女儿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勉强维持着婚姻。2009年10月,女儿考上大学后,董先生准备起诉和蒋女士离婚,此时却收到法院传票。原来董先生的朋友小赵拿着借条起诉他要求其偿还2003年因做生意所借80万元,法院后判决董先生偿还小赵借款80万元。2009年12月,董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与蒋女士一起偿还借款80万元。蒋女士辩称,自己对80万元借款并不知情,董先生也未将该笔钱拿回家用,应属于董先生个人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董先生所负债务,由于董先生与蒋女士未实行分别财产制,董先生也未与小赵约定为个人债务,故判决解除董先生和蒋女士的婚姻关系,80万元债务由董先生和蒋女士共同偿还。

  现状分析: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

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遵循现行法律规定,即使夫妻一方恶意举债,只要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非举债一方也不能证明举债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上,目前的制度安排虽然有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对于非举债的无辜一方来说,未享受负债利益,甚至不知悉所负债务的情况下,仍应对对方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会给其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害和情感伤害。这使得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尽可能主张自己单方对外所负债务,甚至通过与第三人通过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债务,要求对方共同负担。

  趋势解读:

  《解释三(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按照此项判断标准,如果夫妻一方举债从事不正当活动或举债满足本人奢侈消费或随意挥霍、从事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所负债务,为他人利益所负债务,皆由负债一方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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