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沧桑 婚姻是否应该沾满利益的气味
摘要:在专家看来,法律可以调解很多利益矛盾,是一个底线。对于一般婚姻而言,在法律的冰冷底线之上,还有无限可能的空间,而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底线,就是无论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时,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一出台,民众认为“法律冷冰冰”,从意见稿中读出了婚姻坚硬的质感,婚姻只是两个利益的个体的结合,法律对文化观念情感往往无能为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此后,关于婚前房产的归属问题人们议论纷纷,这让一些未婚族的恐婚情绪上升,一些人甚至有变成不婚族的倾向。一些未婚族疑惑:婚姻中,感情的位置在哪里?剩就剩了吧? 回国探亲的戴女士在世人眼里是个标准的剩女 学历高、工作好、难嫁。因为经济基础好,她择偶时还是很看重精神层面的交流的,要有共同兴趣爱好,要能相互理解。回国后,在亲友的介绍下,她也接触了一些适龄的对象,但是,由于经历背景的不同,思想观念上有很大差异,最后都没有进一步接触下去。家人看了直叹气: 有几个经济条件都很不错的,错过了可惜。 戴女士并不认同: 有房有车又怎样?我又不是找房东司机。 自最高法院日前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不婚的言论在网络上随处可见。有网友道: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怎么就成了钱的那点事? 还没结婚呢,就要想清楚离婚的事,这都什么事,一堆破事 , 咱女人结婚就是图人家房子去的吗?这么被人看低,还不如不结婚呢,反正自己有工作,也能买房,就算还贷累点,但房子总归跑不掉的。好过离婚时没了青春,美丽不再,连安身之所都没有。
利益与婚姻能否和谐相处
对于婚姻双方,甚至是两个家庭而言,房产总能闹得几家欢喜几家愁。解释(三)规定的原文如下: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赞成者认为,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子的钱,大多是父母的积蓄,父母倾其所有为儿女买了房,总不能结个婚,就分一半给另一方。更有人认为,解释(三)能有效地弥补道德风险, 让那些为利益结婚、离婚的人,不再那么容易得到好处。
然而,反对的声音同样强烈。有法学专家认为:按市场经济原则来处理夫妻关系是不妥的。解释(三)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过多地适用了财产法的原理,没有更充分地体现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另有社会学专家指出:立法时应多为妇女权益考虑。女方一般在年轻的时候在家务、子女教育上投入较多,成就支持家庭的财富积累,如果婚姻持续下去,女方可以在老年阶段享受家庭的财富和其他补偿,长期看双方对婚姻的投入是相当的。如果男方在婚姻中途退出,法律应当补偿女方为此付出的机会成本,比如在离婚财产分割、家务劳动的补偿等方面弥补女方的损失。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体现了人间悲凉
司法界为婚姻法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有现实背景的,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当那么多人争议房产归属,当婚姻需要学界、业界专家解读财产分割的规则及细节,当没有人去关心婚姻中情感的付出与收获、屈辱与伤害时,这是一种怎样的讽刺。
有网友道: 幸福者说,婚姻是爱情的果实;失落者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我今天说,婚姻和爱情毫无关系。我的内心还是忍不住一阵悲凉。 有人发帖说,在征求意见稿和人们 的议论中,读出了婚姻坚硬的质感,婚姻就像两个利益个体为了一个利益目标走到了一起。爱情的忠诚、爱情的浪漫、爱情的甜蜜,在物质利益面前,被碰撞的粉身碎骨。也有人拒绝参与争论这样的热点话题。有网友认为: 不去努力构筑自己幸福的家庭,反而想怎样和自己身边亲人较劲,要我说,这不仅是无聊与无趣,多少在精神上也有些偏执与错位。更有人感叹: 法律的确是很专业的东西,专业有时又不是什么好东西。法律可以调节很多利益矛盾,但对文化观念情感往往又无能为力。 回避其实是为了让自己相信感情的力量,有网友道: 在看懂这些解释后,我不愿意拿出来与自己的老婆去讨论,我觉得这太过残忍,同时也是对妻子对自己的不尊重。尽管谁也不敢有足够的自信去保证夫妻关系永远不遭遇破损,但我愿意给我妻子一份信心,哪怕以后离婚,我也会安排好她的生活。
事实上,绝大多数人都希望这辈子能够夫妻恩爱,白头到老,而正是这种感情的力量让很多家庭幸福美满,有了爱情,利益不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