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 > 婚姻法司法解释 > 正文
离婚时,如何认定属于一方个人所负债务?
2005-11-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