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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促执行探视权案
2011-04-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执行难是法院面临的一大难题。在一些案例中,由于当事人的不配合法院的判决会成为一纸空文。本案中的当事人在不协助他方行使探视权的情况下被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但当事人以以自己没有不配合执行,且执行依据中有关探视权的判决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为由向温州中院申请复议。

  案情

  在这起涉及探视权的离婚纠纷案中,执行法院2010年10月19日责令被执行人陈某配合申请执行人吴某探视婚生子小陈后,陈某不配合执行,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陈某不服,以自己没有不配合执行,且执行依据中有关探视权的判决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为由向温州中院申请复议。

  温州中院在审查中查明,吴某现居住在乐清,而被执行人陈某居住在杭州,孩子小陈随其在杭州读书,双方当事人矛盾非常尖锐。“探视权的执行本身就具有特殊性,探视和被探视都是一种不可替代的行为,并且是一种重复性行为,非一次性能履行完毕,可能会持续几年甚至十几年,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是执行实务中的普遍性难题。”金旭说。就本案来说,如果案件未能达成和解,或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陈某仍然拒不配合吴某探视,则不管是否撤销执行法院的罚款决定书,本案的根本问题,即对探视权的执行问题都依然存在,如果吴某每次探视都向法院申请执行,就有可能对陈某多次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势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双方矛盾也会更加激化,甚至会引发新的矛盾。

  和解协议

  因此,本着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金旭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努力促成双方和解。2011年1月11日下午,她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见面,就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多次协商和修改,经过三个小时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就探视时间、探视方式等具体事宜达成了既不影响孩子学习,又能为双方接受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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