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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男子离婚 :“入赘”并非弱势,财产受保护
2010-12-2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男子入赘女方,并在女方家建了房。但女方婚后外出务工,男子等到的是离婚通知。由此产生了纠,。围绕彩礼的返还、房子的分割双方有分歧。最后经法院审理做了了结。可是,执行又是一个问题!

  4月21日,在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人刘欢(化名)清点完自己2.1万元的案件执行款,紧皱的眉头终于舒展开了。

  2005年7月,董红红(化名)与刘欢经人介绍确立婚约,双方约定刘欢入赘董红红家,彩礼1.3万元由刘欢在领取了结婚证当天交给董红红。2006年12月19日,双方在董红红家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不到一个月董红红即外出打工,期间,双方家长共同出资在董红红家建房三间,并建有灶房、头门、门楼及围墙,双方因建房欠外债4560元。2007年11月,董红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董红红返还刘欢彩礼9000元,承担所欠债务4000元;三间房屋中一间厦房归刘欢所有,头门和院落共用。

  判决生效后,董红红拒绝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锁上头门不允许刘欢进入。刘欢于2008年4月14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多次前往董红红家,希望能促使其与刘欢达成和解,但由于董红红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且其家里仅有多病的母亲卧床不起,致使案件被迫中止执行。申请人刘欢因为拿不到执行款,称自己花了彩礼并欠了外债却什么也没有得到,情绪异常激动,多次到法院催案。

  为了尽快执结该案,执行人员一方面尽力劝说申请人,稳定其情绪。一方面找到董红红所在村委会进行协调,并千方百计通过董红红亲戚做董母的工作,希望能联系到董红红本人。通过多方不懈努力,董红红最终同意一次性返还彩礼1.3万元,并愿意将分给刘欢的一间厦房折抵8000元一并返还。4月20日,董红红委托其亲属将2.1万元送至法院,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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