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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提出反诉应如何处理?
2010-07-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

  原告赵某(女)与被告唐某(男)于2006年5月1日结婚。婚后,因夫妻间经常发生吵打,2008年7月22日,赵某诉之法院,请求与唐某离婚。诉讼中,赵某考虑到离婚对其子女的成长不利,故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在原告赵某提交撤诉申请时,被告唐某提出反诉,以与赵某感情不合,双方无共同语言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与赵某离婚。

  [分歧]

  对该案应如何处理,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准予其撤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唐某提出反诉,且符合反诉条件,本案应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其理由:

  一、被告唐某提出的反诉不符合反诉条件。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一种独立之诉,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作为独立之诉它与本诉有牵连,但又是一种新的诉讼法律关系。本案原告赵某提起的离婚之诉,其诉讼请求是为解决夫妻间的身份关系。诉讼中,若被告唐某同意离婚,则为承认原告赵某之诉讼请求,若不同意离婚,则为否认原告赵某之诉讼请求,不存在被告唐某提出一个新的独立的,与本诉离婚不同的诉讼请求。据此,被告唐某提出的反诉不具有反诉的特征,其提出的反诉不能成立。

  二、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撤回起诉,是指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将已经提出的诉撤销。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已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本案原告赵某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考虑到离婚对其子女的成长不利,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应属原告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原告赵某提出撤诉是在一审判决宣告前,且撤诉并不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符合准予撤诉的法律规定。

  综上,因被告唐某提出的反诉不符合反诉条件,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应裁定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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