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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使探视权 中止探视权案
2011-04-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探望权不能随意行使,行使探望权时必须遵守协议约定或裁判确定的方式和时间,以避免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离婚夫妻对小孩行使探视权时应该应该遵循有利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否则,一方探视权可能被中止!

  案情

  梁女与邻村男青年孙某婚后育有一子亮亮,今年10岁,系小学3年级学生。2003年,梁女与孙某因感情破裂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约定亮亮随母亲一起生活,孙某每两周到梁女处探望儿子一次。一年后,梁女顺利组建了新的家庭,一家三口儿开始了新的幸福生活。但孙某离婚后生产、生活却屡遭挫折,至今仍孤身一人。渐渐地,孙某不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探望规则,越来越频繁地到学校探望孩子。有时当着亮亮许多同学的面,诉说前妻的不是。在孙某的影响下,亮亮很快产生了自卑感,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在多次找人劝说未果后,梁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止孙某的探望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行使探望权时必须遵守协议约定或裁判确定的方式和时间,以避免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现孙某的探视行为已不利于亮亮的身心健康,遂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中止孙某的探望权。

  点评:父母子女之情,属于天理人伦。子女渴望父母疼爱之意,人所共知。《婚姻法》在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的同时,又在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实践中,也有滥用探望权的现象,有的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或违反探望的约定或规定会见子女,以致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影响其身心健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下列6种情形下,未成年子女及其监护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中止父或母探望的权利:1、对未成年子女存有暴力、虐待、歧视、遗弃或其他不尽教育、抚养义务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但有证据表明已改正的除外;2、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3、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其他恶劣行为的;4、曾有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等罪行而无明显悔罪表现的;5、封建迷信思想严重或受“法轮功”等邪教影响较深而无悔改的;6、其他应终止探视权的事由。本案中,梁女与孙某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探望儿子的时间和方式,但被告却违反协议,频繁地到学校探望儿子,并在事实上已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故法院判决中止了被告的探望权。当然,原探望权人及时改正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行为,并经法院确认的,可以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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