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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免除探视权无效案
2011-04-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双方能协议放弃探望权吗?探视权是父母的一项法定权利,离婚双方离婚时约定放弃探视权的条款无效。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法院剥夺或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

  案情

  2004年5月,韩钢与妻子胡敏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其婚生女儿由韩钢抚养,胡敏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同年12月,胡敏遭遇车祸致残。因失去劳动能力,自2005年1月份起,胡敏未能按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探视女儿也因此而遭到韩钢的多方阻挠。去年3月底,胡敏和韩钢达成“胡敏不承担女儿抚养费、也不得探望女儿”的协议。“协议”签订两个月后,思女心切的胡敏要求探望女儿被韩钢拒绝。无奈之下,胡敏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探望女儿的权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敏与韩钢离婚后,虽然在“协议”中放弃了探望女儿的要求,但该“协议”内容涉及身份关系,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现原告要求探视女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遂依照《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胡敏可以在每个星期六的上午探望女儿,韩钢应予以配合。

  点评:这个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可否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在我国,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处理父母子女关系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基本原则。这既是自然血亲关系的一种客观伦理要求,也是身份关系的法律要求。所以,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育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但不是离婚双方之间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义务。故对这种涉及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内容,离婚双方是不能作任意处置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不变的,不过两方在行使这种权利义务的方式上有所不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通过具体抚养行为来实现和履行其对子女所负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的方式来实现和履行。所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了子女的利益,在代理子女的民事活动时应遵循不得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同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对方实现和履行对子女的抚育权利义务行为还负有协助义务。综上所述,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另外,从《婚姻法》第38条第3款“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的规定来看,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法院剥夺或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故本案中,胡敏仍然享有法定的探望女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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