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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后行使探视权受阻案
2011-04-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同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一方应该协助他方履行探视权。父母一方的探视权不能随便剥夺!父母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从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健康考虑。

  案情

  2003年6月,农村少妇张芬与丈夫马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生之女、3岁的小佳随马某生活,抚养费由其父自行负担。离婚时,马某曾与张芬签订书面协议,承诺小佳每两月可以随母亲生活一周。之后,马某未按该承诺执行,多次设置障碍阻挠张芬探望女儿。2005年6月初,思女心切的张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承诺,确认自己的探望权,并增加平常探视时间。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同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探视问题马某曾给张芬作出书面承诺,她要求 被告履行承诺并无不当,但鉴于小佳尚且年幼,张芬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从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健康考虑,她要求每两月接走小佳一周,对女儿的生活规律不利,故对这一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增加探视时间,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法院最后判决张芬于判决生效后每隔两个星期的星期日上午8时至11时30分在马某的居住地,由马某陪同探视小佳。

  点评:这是一起探望权纠纷。探望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定期或不定期看望未成年子女或与子女相处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无故违反承诺,长时间阻挠原告探望其女儿,这对于身为母亲的张芬来说确实难以接受。因此,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判决的形式明确了争议双方对子女探视的时间及方式,维持了父母子女之间应当享有的亲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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