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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行使探视权 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2011-01-0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设立探望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让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亲情,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

  案情:

       2007年,朱某与陈某在民政部门离婚,双方在离婚时对婚生子的探视权只进行了口头约定,约定原告朱某有探视儿子的时间。但被告陈某履行一段时间后,拒绝原告朱某继续探望儿子。陈某认为,频繁探访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影响,他不同意朱某提出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虽然婚生子陈小某随被告陈某共同生活,但原告朱某作为生母仍享有对其儿子的监护权,有权关心、看望和了解儿子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亦有权培养与儿子的亲近关系。判决原告享有对儿子的探视权,并约定了具体的探视方式,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解读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新修改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是我国婚姻法首次就离婚之后父母的探望权问题作出的规定,该条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母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设立探望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让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亲情,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通过探视使子女尽量感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因父母的离异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阴影,使孩子能够健康的成长。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通过探视把关爱和亲情带给子女。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认为,既然离婚后子女由自己直接抚养,那么对子女进行教育和监护就是自己的独有权利,对方没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有的人们还以此作为惩罚和报复对方的手段,对子女进行错误教育、损害不直接抚养人在未成年子女心目中的形象。实际上,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婚姻解除的只是夫妻关系,而不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这种血缘上的关系,是法律无法解除的,对另一方的贬损,又何尝不是在贬损自己,况且这种单方的行为可能会对子女世界观的形成有着不利的影响,让子女对人、对社会产生不信任。夫妻关系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本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关系,离婚以后无论子女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探视权一方当事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可与对方根据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抚养一方有协助探视的义务,要为探视一方提供便利,配合对方探视的行使,使双方保持融洽的关系,营造好的氛围,让子女充分感受父母的关爱,健康成长。

  虽然婚姻法赋予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视权的法定权利,但并不是强行要求探视权人必须行使该权利,也不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行使探视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所以当事人是否行使探望权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但是探视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探望子女时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就应中止其行使探望权以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以后再恢复其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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