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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再结婚算重婚吗
2011-07-1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例:曹某,女,1986年20时。由于父母包办嫁到他乡。成婚时,因年幼无知,没领取结婚证。婚后,经常遭到男方的打骂、欺侮。由于男方与一女子鬼混,致使该女怀孕,该女即提出要男方与曹某离婚后和她结婚。1985年10月,双方同意离婚,当要求村负责干部开证明时,村干部以当初没领结婚证等理由,置之不管。曹某与男方私下写了“离婚书”,双方按了指印,结束了夫妻生活。分手后,曹某与一男青年结识,对方提出要和她结婚,曹某便于1986年和他结了婚。不知这是否属于重婚?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重婚”。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这些规定表明,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婚龄,才能结婚。结婚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婚姻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私下同居,是违法的。曹某未达法定年龄,由父母包办嫁到他乡,没有依进行婚姻登记即和男方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这样的婚姻,显然是非法的,无效的。后来,双方同意离异,就应当主动请当地政府或者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而他们却自己写“离婚书”私下解决,是不妥当的。一但解除了原婚姻关系,现再与他人结婚,就晃是重婚行为,但必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符合结婚所必须具备条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均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没有被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这样,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就是合法的婚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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