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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法院支持因抚养非亲生子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案
2010-12-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知道孩子非亲身,精神倍受打击。觉得自己很窝囊,多次想自杀。最终,男主人公采取更明智的做法,向妻子讨还“儿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遭到拒绝。一怒之下将前妻告上法庭,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介绍

  帮人养儿8年汉子几次想自杀1999年年底,王军和女友林丽(化名)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出现不睦,林丽经常夜不归宿。2001年,儿子出生,夫妻俩的感情并未因此好转,林丽不但不顾家,还对丈夫动起手来。直到2007年,林丽在争吵中用刀砍伤王军,他提出离婚。2007年7月,经仓山法院调解,两人都同意离婚并达成协议:离婚后,儿子归林丽抚养,王军每个月付给林丽500元抚养费,两人共同承担孩子的教育费用。此外,两人共有的房产归林丽居住,房子产权过户到儿子的名下。

  离婚后,王军听到林丽长期有外遇的传闻。2008年夏天,王军趁探视儿子的机会,带孩子去权威机构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出来,王军确实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林丽也承认自己婚后出轨,这孩子是跟别人生的。

  真相大白后,王军想到自己白白帮别人养儿子养了8年多,离婚后不但按月支付抚养费,甚至将房子也过户给“儿子”,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打击。消息在亲友间传开,王军几次想到自杀,他向林丽追讨8年多来花在孩子身上的抚养费,并要求林丽给自己一定的精神赔偿,遭到林丽拒绝。

  法院判决追回孩子抚养费

  2009年6月,王军向仓山法院申请,撤销2007年两人达成的离婚协议,自己不再抚养这名孩子并收回房子产权,这两项要求得到法院支持。仓山法院认为,林丽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出轨生子,并恶意隐瞒多年,使王军遭受巨大羞辱,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判令林丽向王军赔偿孩子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合计13万元。林丽不服,提出自己在怀孕时就向王军说明了真相,并向福州市中院提出上诉。今年3月,福州中院驳回该上诉。

  仓山法院再次开庭,认为林丽提出王军早就知道真相这一上诉要求违背常理,王军在2007年协议离婚时同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过户房子,该行为可以佐证他当时并不知情,审理判决林丽赔偿王军2.5万元孩子抚养费以及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已过户到“儿子”名下的房产将收回,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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