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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难断家务事 婚内赔偿不支持
2010-12-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近年来,因夫妻间发生冲突,一方导致另一方或双方都遭遇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作为一种民事伤害,在婚姻关系内,受害方是否可以提起赔偿诉讼?夫妻作为共有财产的双方,赔偿金是否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江西省吉安市新干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内索赔案,清官难断家务事,最终法院未予主张。

  案件回顾

  夫妻斗气 妻子眼球遭鱼钩勾出

  王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2009年,李某做生意亏本,因一时找不到更好的发展,就一直待在家里。由于心情不好,他时常无端发脾气。刚开始,王某还比较体谅丈夫的心情,可渐渐地,李某的反复无常开始让王某觉得无法忍受,夫妻关系一度非常紧张。

  同年9月15日,王某对李某说,地里的活忙不过来,希望李某下地帮忙。但是,李某并不愿下地,为此,俩人又大干了一架。争吵中,王某将一肚子的委屈全部抖落出来,数落李某作为男人,受到一点不顺就委靡不振,地里活又不理,文不能武不能。李某听后更加生气,顺手拿起身边的鱼钩甩向王某。不幸就此发生,鱼钩落到王某的右眼上,直接将王某的右眼球勾出。李某当时也吓傻了,连忙拨打120,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

  出院后的王某,因缺少了一个眼球,生活中多有不便,时常觉得别人拿她当怪物看,内心非常痛苦。她觉得这一切都是丈夫李某造成的,于是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要求丈夫李某对自己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经济赔偿。

  法院判决

  婚内索赔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特殊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案件的当事人王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为典型的婚内索赔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即使是夫妻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同时双方对夫妻财产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而是实行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度,且被告又没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原告在保留婚姻的情况下提起婚内索赔诉讼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婚内索赔是否该得到主张:婚内索赔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我国《婚姻法》以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为原则(夫妻约定除外)。虽然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应有份额,但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双方共有,这一条例使婚内赔偿失去了经济基础。因此,若法院作出了赔偿判决,那么只会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效果,判决将置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事实上并不可行。

  而婚内损害若想获取赔偿,受害方则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而不是孤立地提起赔偿主张。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进一步细化: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否定孤立提出婚内损害赔偿的主张,其中很重要的理由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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