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损害赔偿案例 > 正文
偷拍妻子与人同处 举证不力未获支持
2005-11-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沈某因怀疑妻子朱某在外与人同居,遂跟踪妻子并拍下她到某一男子家中的照片,由此提出离婚并索要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日前,经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调解,原告沈某和朱某离婚,沈某放弃1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沈某一直怀疑被告朱某在外与他人同居,后通过《婚姻法》获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就一直在寻找这方面的证据。11月7日,沈某获知朱某在某一男子家中,便携带了照相机来到该男子家中,拍下了朱某在该男子家中有关照片。次日,沈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朱某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方在法定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享有要求赔偿其损失的权利。但该项权利必须建立在事实基础上,原告虽拍到了被告在一男子家中的照片,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与该男子同居的事实,单凭所拍照片难以认定符合法定情形,所以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力导致诉讼请求无法被法院支持的法律后果。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