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损害赔偿案例 > 正文
离奇离婚案 妻子红杏出墙生子丈夫难获精神赔偿
2005-11-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近日,大连市金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与一般离婚案件不同的是,被告丈夫怀疑儿子非自己亲生,要求妻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法院能否支持呢?

  丈夫夜不归宿妻子起诉离婚

  6月2日,大连市金州区的陈女士来到金州区法院,一纸诉状将丈夫胡先生告上了法庭。她在起诉状中写道:我与胡先生于1996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我们感情尚可,生活十分美满。可是,到了1999年2月,胡先生晚上经常出去应酬,有时甚至夜不归宿。我多次劝说,胡先生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我实在忍受不了这种折磨,便与胡先生打了起来,胡先生一气之下将家里的冰箱、彩电等都搬走了,从此一去不归。我与胡先生有婚生子一个,生于2001年8月15日,自从孩子出生以来,他对我和孩子从来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我无法与他共同生活了,故要求与其离婚。要求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在法庭上,被告胡先生辩驳说:我们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我同意与陈女士离婚。但需要说明的是,自1999年起我晚上不回家是因为工作需要值夜班。在我值夜班时,陈女士不守妇道,经常夜不归宿。我怀疑儿子不是我的亲生子,故申请亲子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证明儿子不是我亲生,我不同意负担抚养费,并且要求原告陈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妻子确有过错财产丈夫多分

  8月,胡先生的亲子鉴定终于有了结果。经大连市公安局亲子鉴定,其鉴定结论是:陈女士是胡某某的生物学母亲,胡先生不是胡某某的生物学父亲。鉴定结论一出,立即真相大白,陈女士有外遇并且与他人生子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那么,在陈女士有过错的情况下,胡先生提出的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并要求陈女士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能否支持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应准予离婚。关于孩子胡某某的抚育,因原告是其生母,而被告不是其生父,所以胡某某应由原告抚育,被告不必负担抚育费。关于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所以法院对被告这一请求不予支持。但因原告有很大过错,所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照顾被告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陈女士与被告胡先生离婚;原告陈女士之子胡某某由原告陈女士抚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大连市金州区某小区的房屋(价值50000元)归被告胡先生所有,被告胡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女士共同财产折价款10000元。

  法官点评:妻子外遇生子,这是对丈夫最大的精神伤害,但丈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呢?这是因本案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解释:《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联系本案,陈女士虽然与他人生子,但无据证明其与那名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相反,假设胡先生有证据证明了这一点,那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也就理所当然了。

( 辽宁法制报 侯德伟)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