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损害赔偿案例 > 正文
终止恋爱索要名誉损失费无法律依据
2005-11-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原告:朱某,男

被告:肖某,女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朱某与被告肖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致被告先后两次怀孕。因原、被告双方在性格上的差异,在被告第二次怀孕后不久,原告向被告提出终止恋爱关系。事后,被告及其家人在原告不在场时,以要把孩子生下来等言词相威胁,向原告父亲索要赔偿款2.4万元,后降为1.2万元,并要求原告父亲三天内交出。2002年5月24日,原告父亲被迫交给被告1.2万元,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予以拒绝,称赔偿款并非原告给的。法院查明,被告收到1.2万元后,到医院施行药物流产,用去医疗费282.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男女自由恋爱的过程是为了培养感情,增进了解和信任,虽侧重于婚姻关系自然属性的积累,男女双方在此期间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多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不管恋爱的结果能否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任何一方都无须因此对对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受伤害承担法律上的责任。男女在恋爱过程中都应有健康向上的恋爱观,都应坚持自主、自立、自强、自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既包括以结婚为目的索要财物,也包括以不结婚(终止恋爱、解除婚约)为目的索要财物,我国法律对此也有明文规定。被告在原告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后,向原告索要名誉赔偿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违法索要的财物属不当利益,依法应返还给原告。被告关于不存在索要行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在恋爱期间怀孕,系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但是,对被告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原告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判决后,原、被告都没有上诉。

?王国平 邱海泉?

点 评

依我国法律规定,恋爱并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故无论是单方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还是双方同意终止恋爱关系,均无一方要向另一方赔偿所谓“名誉损失”费或者“青春损失”费之说。但对因恋爱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在终止恋爱时,有可能发生返还的问题,此应依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依定性为是赠与还是借婚姻关系(也可以说借恋爱关系)索取财物,作不同的处理;对因恋爱而发生性关系致女方怀孕乃至生孩子,男方应当负担女方终止妊娠或分娩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并负担所生孩子的抚养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原、被告终止恋爱关系后,被告终止妊娠的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原告应予部分负担,并无不当;被告索要名誉赔偿费,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但在本案中,被告所索要的赔偿款并不是原告给的,而是原告之父给的。因此,本案必须解决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向其返还索要款的问题。因为从形式上看,原告之父为解决自己儿子的事情而向被告付款,并不能当然认定原告之父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原告之父对被告也是有撤销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因此,确定本案原告有权对被告提起诉讼,前提是确认原告之父的行为是否代理行为。这是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应当注意的。

本案的案由如何,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没有本案这种情况下的案由规定。从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立法精神来看,广义上也包括恋爱终止时索取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确有这种索取行为。因为法律所禁止,故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即可认定为不当得利行为,故本案案由可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杨洪逵?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