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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外遇妻子回娘家 证据不过硬离婚索赔无望
2005-11-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丈夫有了外遇并与她人生育孩子,为了达到与她人同居的目的,竟以夫妻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而妻子在法庭上指证丈夫在外与人非法同居生育的事实,提出了索赔追究其重婚罪。3月17日上午,海南文昌市锦山镇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时,对妻子所出示证据的合法性没有予以认定,并当庭判决准于离婚。   妻子 丈夫有了外遇想休妻

  家住海南文昌市铺前镇的韩女士介绍,1996年,她与文昌市锦山镇的陈某相识相恋,在双方父母极力反对的情况下,陈某感到无奈,双方于1998年3月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文昌铺前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小两口靠卖衣服谋生,日子过得甜美。可是,好景不长,2002年,陈某在外面又结识了一发廊女,并租房同居、最近生育一女。之后,两人私奔到海口做生意。2002年6月份时锦山电厂一位姓郭的房东上门催她替丈夫缴交房租、电话费时,才得知陈某一直在外与一位女子同居。同年5 月20日,她还接到一位自称姓陆的女子打来的电话称:“你老公让我怀6个多月了。”韩女士一气之下回娘家暂住。

  丈夫 感情不和要解除婚姻

  今年2月16日,陈某以妻子不关心丈夫、孩子为由,向锦山镇法庭起诉,要求解除婚姻。陈某诉称,由于婚前恋爱时间较短,彼此都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2年上半年他因到海口、文昌两地做生意,爱人又与他吵闹,搞得他无法做生意。吵完后,她就丢下刚满周岁的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已有一年多, 连女儿也不管,只好请人照顾女儿,爱人对孩子的生活未尽到母亲的责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要求法院解除这段不幸的婚姻。
 
  法庭 女方所举事例难以认定

  3月17日,锦山镇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韩女士在庭上当场指出,丈夫有了外遇并与她人生育孩子,为了达到与她人同居的目的,竟以夫妻感情不和提出离婚,不符合《婚姻法》的有关条例,并列出8条事例证实丈夫已构成重婚罪,应追究法律责任。法庭对韩女士所举事例未予认定,并当庭判决:准于离婚,男方赔偿女方2000元精神损失费,女孩由男方抚养。

  韩女士称,一个有妻之夫竟与别的女人同居,并生育孩子,当地法庭不调查取证,反而草草判决离婚,致使她现在无家可归。目前她已向海南省妇联求助,并准备找来证据向中院举证,证明丈夫犯了重婚罪,应追究法律责任。据省妇联维权部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每年都有大量的妇女投诉,反映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不幸,但许多都因为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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