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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适用情形
2021-04-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意味着一个家庭的破碎,对于女方一方来说,离婚的伤害比男方要大得多。一般在赔偿的时候(女方无过错)会多给女方一些补偿。在新施行的民法典中,很多人就很想问,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适用情形?下面就由离婚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适用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适用情形 

  二、离婚损害赔偿考虑的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反之,若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类似的纠纷,裁判上千元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

  所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因地制宜,酌情考虑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结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确定一个具体数额。

  三、合理要求损害赔偿的方式

  1、证明配偶婚内出轨并与他人同居

  (1)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6)是视听资料,现在好多婚外恋人热衷自拍,在缠绵中拍下亲热镜头,被配偶发现。

  配偶在离婚时,一方具有法定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2、要确认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是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

  (2)是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

  (3)是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是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

  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在配偶出轨的这种情形下,是可以要求配偶赔偿损失的。而且还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适用情形的详细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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