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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妻离婚扶正怀孕小三,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费
2016-03-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为扶正怀孕小三骗妻“假离婚”事件法院已经作出判决,那么该事件真相究竟是什么呢?妻子可以索要离婚赔偿吗?离婚后无过错方发现对方有过错的,一定要在离婚登记手续一年之内提出来。

  为扶正怀孕小三骗妻“假离婚”

  来自福建的刘女士与广州的杭某结婚多年,但刘女士发现丈夫一开始就对这段婚姻缺少忠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经常向我及家人骗钱,还以他母亲不喜欢我为由,要求我回老家居住,双方长期分居两地。”

  刘女士为杭某生了第一个孩子之后,她发现丈夫在外面有第三者,在质问下杭某表示之后不再犯,并祈求她原谅。2013年,刘女士生育了第二个孩子。没多久,杭某提出假离婚,说这样可以逃避罚款,刘女士答应了。

  没想到,2013年9月10日,杭某与刘女士办完离婚手续。三天后,杭某就和情人梁某登记结婚了。刘女士在离婚后不久才知道,而且杭梁登记结婚时,梁某早已怀孕。不足4个月后,梁某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

  于是,刘女士在2014年2月向杭某住处所在的海珠区法院起诉,她认为,杭某明显是在与她的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且在她刚生完孩子后,为了与第三者结婚而骗得她离婚,有明显的过错,要求法院判决杭某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

  辩称是一夜情离婚后才来往

  对此,杭某在庭上辩称,他与刘女士是因性格不合,导致无法共同生活才离婚的。他说,“我与现任妻子梁某以前是朋友关系,与刘女士离婚前,一次因喝醉酒发生了性关系,过后也不知道梁某怀孕了,是我与刘女士离婚后,才与现任妻子有来往。”

  杭某声称与刘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过错,故不同意赔偿。据悉,诉讼期间刘女士提交了杭某与现任妻子梁某的照片和视频,称杭某在同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与梁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此杭某称照片与视频均是与刘女士离婚后拍摄的。

  离婚前已不忠判赔精神损失

  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杭某于2013年9月10日离婚,后杭某于同月13日与梁某结婚,杭某与刘女士离婚的时间同与梁某结婚的时间前后只相隔三天,说明杭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与现任妻子梁某有较为密切的往来。

  另外,杭某现任妻子梁某于2013年12月生育了双胞胎女儿杭某丙和杭某丁,与前妻离婚时间相差不足4个月,由此可以说明,杭某在与刘女士离婚前已经与梁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此,杭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存续期有过错,刘女士请求损害赔偿应予以采纳。

  海珠区法院认为酌情赔偿精神损害费3万元为宜,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离婚后追究过错方的,应在一年内提出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官指出,上述条款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确立这一制度目的在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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