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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 离婚无过错方获精神损害赔偿
2015-12-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来自北京法院的一起案例显示,陆某、陈某登记结婚育子陈某某。2011年陆某、陈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陈某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陆某生活。陆某称陈某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一起生活,陈某认可曾有此事。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

  河南也有一起类似的案件。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之后,周某再次起诉,诉称离婚后才发现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这两起案例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均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北京法院的案例,法院准予二人离婚。法院认为,鉴于陈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陈某具有过错,对陆某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判决陈某给付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对于河南的离婚后要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的案例,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

  □ 典型意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介绍,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表示,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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