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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异性短信暧昧 妻子1元离婚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2015-10-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张某与刘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2011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小日子过的不错。可是好景不长。“他回家后只要一有空,就握着手里的电话,摆弄来,摆弄去。晚饭后,就打开电脑开始上网聊天”。张某最终发现,丈夫在和异性聊天,并且聊天内容有一些暧昧。相反的是,在两人的生活中,丈夫的话却越来越少,张某感受到的是一种被冷落的感觉。她无法忍受丈夫这样的行为,而丈夫却认为自己这样做没有错,并未超出正常的交友界限。两人的矛盾越演越烈。张某曾在婚后4个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被驳回。此后,两人的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并且丈夫回家越来越晚,甚至有时不回家,两人甚至无话可说。2012年7月,张某再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婚前购买的家具及家电归自己所有,自己与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依法分割,还特别提出:“他要赔付我精神损失费1元,并且向我赔礼道歉!”张某认为,两人走到离婚这一步,完全是因为丈夫的过错造成的,丈夫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刘某表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我并没有过错,我不同意给付她精神损失费1元及向她赔礼道歉”。张某婚前购买的家具、家电由其父母给的彩礼钱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妻子1元离婚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皇姑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张某已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刘某也表示同意,故对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准予。关于家庭财产问题,虽然张某是用其所得彩礼钱购买了家具、家电,但彩礼礼金也属于婚前一方父母对另一方的赠与。故对张某该诉讼请求,应准予。对于张某以刘某在婚后行为不端为由,要求认定其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要求其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并赔礼道歉,从张某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刘某在行为上确有不当之处,但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过错标准,故对张某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张某婚前购买的家电等归其所有;张某名下住房公积金婚后取得部分双方各分得50%;刘某名下住房公积金婚后取得部分双方各分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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