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损害赔偿案例 > 正文
私自埋葬父亲骨灰 女儿赔偿继母2000元
2011-08-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7月27日上午,拿到法院判决书的杨丽红还没想不明白,自己埋葬父亲骨灰也有错?还被河南省济源市法院判令赔偿继母和同父异母兄妹精神损失费2000元。
杨丽红的生母病故后,其父杨金龙于1972年与杨淑珍结婚结婚时杨丽红只有一个多月大。杨金龙与杨淑珍婚后又生育杨亚军、杨俊霞。
杨金龙生前在济源市煤业公司上班,2000年7月13日因工死亡,同年7月18日火化。火化后因骨灰存放问题,原告杨淑珍、杨亚军、杨俊霞与杨丽红发生争执,经煤业公司工会出面协调,达成协议:将杨金龙的骨灰存放于济源市殡仪馆,保存三年,期限从2000年7月18日至2003年7月18日;在三年之内,双方各持煤业公司出示的证明方能到殡仪馆祭奠,任何一方不得将骨灰和骨灰盒取出;存放证、钥匙、存放费等单据由矿方保管;三年欺满后,如有异议则继续存放。
2004年11月11日,杨丽红在未经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持煤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及骨灰寄存证将杨金龙的骨灰取走,葬于杨金龙的老家梨林镇沙西村村东南的祖坟。对此,三原告要求济源市煤业有限公司、济源市殡仪馆和杨丽红返还杨金龙的骨灰、钥匙、存放证、存放费单据,共同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失费15000元并在济源日报上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祭奠是民事主体对死者表示悼念、敬意而举行仪式,是情感意识的外在活动。丧葬风俗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符合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原则,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杨丽红将其父杨金龙的骨灰葬于其祖坟,符合入土为安的民间习俗,且不妨碍原告进行祭奠,因此没有侵害原告的祭奠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骨灰、钥匙、存放证、存放费单据等物品并在济源日报上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原告与被告煤业公司、杨丽红签定的协议,如果存放欺满,双方对骨灰存放有异议,仍应继续存放在殡仪馆,由于煤业公司违反协议,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保管的骨灰存放证、钥匙交于杨丽红,致使杨丽红持相关手续将杨金龙的骨灰领取并埋葬,煤 业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杨丽红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私自将杨金龙的骨灰取走、埋葬,做法欠妥,应承担一定责任。由于煤业公司和杨丽红的行为,造成三原告精神上不同程度的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煤业公司、杨李丽红赔偿精神损失,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为煤业公司和杨丽红各自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殡仪馆在此次纠纷中没有过错,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下述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杨金龙的骨灰、钥匙、存放证、存放费单据的诉讼请求及在济源日报上赔礼道歉的请求;煤业公司和杨丽红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各自赔偿原告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驳回原告要求殡仪馆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