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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育私生子 妻子获赔抚慰金
2011-08-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结婚10年后,丈夫长期不回家,在外与他人同居并生子,妻子怒上法庭起诉离婚并要求丈夫精神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丈夫管某赔偿妻子李某精神抚慰金3500元。这是北京首例因配偶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获得精神赔偿的案件。
  李某与管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1990年生有一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良好。然而,自1998年起,管某长期不回家,李某曾收到匿名信说其丈夫在外有女人。当李某就此事质问丈夫时,丈夫称信中所提之人只是生意上的朋友。
  然而“纸包不住火”,李某最终确定丈夫有外遇并已与此人同居数年。李某与管某为此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04年9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供了管某于2001年5月亲笔写下的“悔过书”及对自己实施身体伤害的医院证明,以管某在外与人同居为由,要求管某支付其精神抚慰金3500元。
  管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李某所述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予以否认,拒绝支付抚慰金。一审法院支持了管某的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认为离婚的直接原因系管某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所致,管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2005年2月由管某作为家属签字的医院出生证明。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鉴于现有证据证明管某与他人生育一子,足以认定李某主张的事实,李某要求管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3500元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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