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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为情坠楼身亡 父母索赔无据败诉
2011-08-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由于女儿与其男友发生争吵后坠楼死亡,悲愤的父母一怒之下将其男友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告在庭审中表示自愿给付原告五万元补偿金,法院未持异议。
原告韩某和谭某诉称,两原告的女儿小玉(化名)与被告刘某原系恋人关系。2005年4月21日,小玉与刘某在其住处因为感情问题发生激烈争吵。期间,刘某使用污蔑性的语言刺激小玉,致使小玉情绪异常激动,举动异常。而刘某并未对小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当小玉从卧室开窗爬上空调架时,刘某也未行阻止。后来,当小玉在空调架上转身对被告说话时,刘某却从床上扑过去猛抓小玉,致使小玉坠楼身亡。
原告认为,刘某未对小玉的反常举止采取任何制止措施,也未在小玉处于危险状态时采取合理救助,而且还错误地猛扑过去抓小玉,从而导致小玉坠楼身亡,故刘某的行为与小玉的坠楼有直接因果关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8万余元。
被告辩称,被告尽管对二原告遭受的痛苦表示同情,但因被告当时只是就事物的看法和观点与小玉明辨,并没有实施导致小玉后果的违法行为,且被告的上述行为与小玉的自杀后果也无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被告对小玉的自杀主观上没有过错,所以被告不应对二原告进行赔偿。而且,二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要求过高。不过,被告考虑到小玉与其四年多的恋爱关系,而小玉之死给二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痛,所以被告愿意补偿二原告5万元。
经审理查明,小玉与被告曾是恋爱关系。2005年4月21日16时许,小玉因与被告在其住处内发生感情纠纷,从该房客卧室窗口跳楼自杀。2005年4月27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小玉符合高坠死亡。2005年8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向原告韩某做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此外,被告还与小玉签订有三份分手协议,对双方恋爱期间的财产问题进行了相关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案件,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本案中,小玉跳楼自杀 系其因感情遭受挫折后,未能采取理智、冷静态度处理所致。在小玉跳楼前,被告与小玉因感情问题发生的争吵并签订三份分手协议的行为,不应认定是被告对小玉的侵权行为,与小玉的跳楼自杀也无必然因果关系。而且被告并未故意追求小玉跳楼身亡的后果,在小玉跳楼过程中也进行了救助,并未放任小玉跳楼后后果的发生,所以被告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被告自愿给付二原告五万元补偿金的意见,法院则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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