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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妻子流产6个月内起诉离婚案
2011-04-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丈夫以与妻子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法律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为由,作出驳回原告叶某起诉的裁定。

  案情

  原告叶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1年11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2年6月生育一子。因婚前双方了解不深,缺乏必要的感情交流,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月23日,叶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

  在诉讼中,原告周某向法庭提供了2006年1月13日在701厂医院检查时发现已怀孕,并于2006年1月15日在弋阳县人民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的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由于被告周某于1月15日做了中止妊娠手术,尚未满6个月,故原告叶某不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离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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