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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冷战 法院准予离婚案
2011-04-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 夫妻间的“冷战”现象日渐成为扼杀夫妻间感情生活的隐形杀手,应引起众多家庭和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它已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本案的焦点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婚后因长期实施“冷暴力”是否是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和依据。

  【案情回放】

  丁某与陈某于2002年自由恋爱,2003年8月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并于2004年生育一女儿。此后,陈某便辞职在家照顾女儿,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分歧,以致于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生气之后双方总是互相生闷气,谁也不理谁。2005年9月起,丁某便很少回家,偶尔回家也不理陈某,不肯与陈某沟通。夫妻二人形同陌路,使陈某的心理和生理受到极大的伤害。2007年9月,陈某向丁某提出离婚 ,丁某不同意,称愿意悔改。但此后丁某对陈某依然不闻不问,2008年4月,陈某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丁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平均分割。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一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的感情,且由于双方性格方面的较大差异,以致于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双方发生矛盾后,均不能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以和善的方式主动找对方进行语言的沟通和交流,而是互相不理对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包融,缺乏互相迁就和互相理解。使婚姻关系愈变愈恶,最终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出现裂缝。且原告对共同生活下去已完全丧失信心。双方已缺乏夫妻感情生活维持下去最基本的感情纽带,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对原、被告夫妻双方是一种精神上的隐形折磨和伤害,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以离婚为宜。财产的分割,应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出发,坚持男女平等,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分割。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离婚;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某银行存款20万元依法平均分割,即各得10万元。位于某小区价值人民币80元的房产归女方,女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给男方35万元。

  婚姻法专家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婚后因长期实施“冷暴力”是否是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充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人民法院裁判离婚案件的核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制度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原则界限的,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双方没有真正的夫妻感情,缺乏必要的交流和包容,长期处于“冷战”状态,使陈某生理和心理都受到巨大的伤害,若继续下去,对原、被告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的精神折磨,应视为夫妻间情破裂,以离婚为宜。本案中法院判决离婚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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