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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新理由再诉离婚被驳回案
2011-04-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本案中的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合意撤销离婚诉求。时隔5月,当事人又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当事人没有离婚的新理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

  刘某与穆某与配偶离婚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1日,刘某以家庭琐事以及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刘某以自愿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1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准予刘某撤诉。今年5月,刘某持原诉理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穆某离婚。

  法院判决

  惠农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撤诉不满六个月,且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持原诉理由再次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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