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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给付彩礼 分手部分彩礼返还案
2011-03-3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的当事人,举办了婚礼却没办理结婚登记。目前双方感情出现问题要离婚。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建立,属于同居关系。因此,案中的当事人属于返还彩礼的第一类情形,法院查明后支持男方返还彩礼的诉求!

  ■案情

  齐现金、韩英系同村村民,1998年经媒人介绍定下婚约,齐现金给韩英送见面礼400元,1999年送看家礼1000元,2000年举行结婚仪式的彩礼1万元。两人举行仪式后不久即分居,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各自外出打工,春节回家过年。2004年韩英外出打工期间,齐现金通过韩英父亲要求与韩英办理结婚登记,并由村委会出具了婚姻状况证明,但办理未果。2005年7月,韩英与他人登记结婚。齐现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韩英返还彩礼.

  另查明,齐现金的母亲于1989年去世,父亲系聋哑残疾人。

  ■裁判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韩英返还原告齐现金彩礼5000元。韩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韩英和齐现金自愿缔结婚约,按当地习俗由齐现金给付婚约彩礼11400元。双方虽按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均没有配偶,双方为同居关系,法律并不干预。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齐现金要求韩英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毕竟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韩英所收彩礼部分用于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支出,因此,一审判决酌定由韩英返还5000元适当。韩英上诉称彩礼全部用于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支出,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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