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非法同居离婚财产少分案
导读: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倾斜于无过错方,这种制度生存的土壤很深!本案中的当事人因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而闹离婚纠纷。双方对离婚没有争议,但是对财产分割有了分歧。在法院的主持下,财产分割倾向于无过错方!
案例
近日,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因原告沈某某被查实有婚外恋行为,在分割财产时,本着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对被告姚某某的要求予以照顾。
原、被告1968年元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现已独立生活。原告在停薪留职经商期间,与一名女子非法同居,由此导致夫妻分居,感情破裂。原告曾于1999年7月起诉离婚,被告坚持不离,诉讼中,法院对原告的行为予以处罚后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原告再次起诉。并以心存杀人念头相要挟,被告也认为确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分割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均要求将住房判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
开封市龙亭区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因原告乱搞两性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引起纠纷,原告应负全部责任。鉴于被告无工资收入,无劳动能力,身患疾病的状况,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帮助,同时,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据此,判决准予离婚,住房一套(价值3.39万元,尚欠二万元购房款)由被告居住,共同存款18900元中的17000元归原告所有,剩下归被告所有。原告支付给被告生活困难扶助费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本案中,被告属无过错一方,分得房屋符合规定。
律师点评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倾斜于无过错方由来已久,之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即法发?1993?第32号文早在1993年11月就已颁发。在实践中根据该文的精神形成的判决也屡见不鲜。但如何倾斜,倾斜的程度却是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在本案中,法院查明的事实十分清楚,鉴于女方的实际情况以及其在婚姻破裂中没有明显过错,本案的处理可以说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