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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7年主张重分夫妻财产案
2011-04-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的当事人,离婚7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原夫妻共有房屋及变更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及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情

  2002年8月12日,原告徐某与被告蓝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女跟随蓝某生活并由其担抚养费用,夫妻共有房屋及共有债务2.8万元由蓝某享有、承担。离婚后,原告徐某因身体健康原因,加之性格问题导致再婚生活无法维持,特别是独自一人到深圳打工后,越发感到生活的艰辛。在朋友的怂恿下,徐某以2002年签协议时未认真阅读离婚协议、协议书的内容有失公平、该协议不是自已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及重新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

  法院判决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如果认为当时的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则应在签订协议后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的离婚协议,对子女的抚养权及夫妻共同财产等事项都有明确约定,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协议是在被告的逼迫之下所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现原告在离婚七年之后才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法院不予支持。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原、被告之女已满17周岁,且有工资收入,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其本人也明确表示不愿随母亲一起生活。故对原告提出要求变更对婚生女的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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