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偿债按揭房 离婚分割按揭房案
导读:涉案房产是离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今双方面临离婚,对按揭房怎么分争执不下闹上了法庭。一般来说,法院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实际贡献大小、双方还贷款所占比例的多少,以及适当照顾女方、儿童、弱者及无过错方等诸多因素,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由于房子由一方购买,属于个人财产,但是,还贷账户从登记结婚后到还清贷款期间,却有几次大笔存取款记录,无法分清是婚前存款还是婚后收入,因此法院认定离婚双方之间存在共同偿债的行为!
案情
来自重庆的晓枫(化名)2007年与在广州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的李健(化名)登记结婚。2010年,晓枫向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分割财产。
婚前李健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产,其中按揭贷款13万元,并于2004年8月取得房产证。晓枫主张,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共63027.23元,李健应当返还一半给她,另外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当依法分割。
但李健表示,2007年登记结婚当天,他的供楼银行账户余额为116429.1元,足够偿还剩余贷款,并不存在夫妻共同偿还房贷的情形。对于房产目前的市场价值60万元,两人则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李健事先在供楼银行账户上存了足够还清贷款的钱,晓枫是否参与共同偿还贷款成为案件的焦点。该案经办法官李娜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案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实际贡献大小、双方还贷款所占比例的多少,以及适当照顾女方、儿童、弱者及无过错方等诸多因素,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产确为李健在婚前购买,应属于李健的婚前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也属于其婚前个人债务。虽然李健提出婚后的按揭款是用其个人的婚前存款偿还的,其还贷账户从登记结婚后到还清贷款期间,却有几次大笔存取款记录,无法分清是婚前存款还是婚后收入;且晓枫并未举证说明与李健有婚前存款还贷的约定,应认定二人存在婚后共同还款行为,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晓枫的清偿部分,李健当予以返还一半。
而对于房产价值40万元的增值部分,法院则认定,晓枫、李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参与偿还房屋按揭贷款,应对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由李健对晓枫作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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