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悔离婚财产分割 主张重分被驳回
导读: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要求撤销的,如不存在法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不予支持。本案中的当事人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了财产分割,事后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但是当事人并未提供签订协议时被欺诈或受胁迫,因此这样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李秀贤(女)和肖俊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肖涛。婚前肖俊有一间平房及一层楼房,婚后双方将平房中的加建了一层。2008年4月26日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1.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肖涛所有;2.乙方(李秀贤)愿意付给甲方(肖俊)现金50000元,其中包括还给谢君荣债务10000元;3.儿子肖涛已有独立生活能力。
2008年7月17日李秀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李秀贤和肖俊在2008年4月26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一间平房及一层楼房。
肖俊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8年4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李秀贤和肖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二、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李秀贤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李秀贤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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