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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系违建建筑 离婚主张共有法院不认可
2011-03-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分割财产是几乎所有离婚夫妻都要面对的事。然而,有一对夫妻,他们曾经共同居住的院子里有一间违章搭建的小屋,离婚时,这间房子该怎么分却成了难题。经过两审法院审理,一致认为,小屋确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然而,因其没有合法的建设手续,不享有物权,故此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共同共有的诉讼请求。

  案情

  这对夫妻离婚先是为房子打官司,几经周折,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以及房产证认定诉争房归男方所有。后来,女方又继续起诉,要求主张诉争房小院内小屋的共有权。

  这所房屋坐落于汉沽区,房子在一楼,有一个27平方米的后院。在小院的南侧利用院落围墙搭建起了一间小屋,法院把这叫作“地上封闭建筑物”。对此,男女双方各执一词。男方称此小屋是婚前搭建,也就是说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跟女方没关系。女方主张是婚后搭建,为此出具了证人证言。按照惯常思维,一项财产如果能够认定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所得,通常可以认定为是婚后共同财产。基于这种思维,女方主张对这间小屋的共同共有权。

  然而,法院的判决令出乎意料。经审理,法院认定了诉争小屋是婚后搭建的事实,因为女方证据充分。然而,法院同时认为,此“地上封闭建筑物,因没有合法的建设手续,不享有物权。”因此,最终只在判决中认定,诉争“地上封闭建筑物”系双方共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女方不服一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女方的上诉请求。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违章建筑本身不是合法标的物。“在这里,法院判决认定共同出资,是合情理的,因为女方证据充分,认定起来没有问题。但诉争标的物本身是不合法的,即便法院认定了共同出资也没法进行分割,这就属于法律层面的问题了,看起来合情的事,因为不合法,最终输了官司。”这是一起典型的情与法相冲突而最终让步于法律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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